近日,新密市检察院办理一起票据诈骗案,为一些企业和急于融资的人敲响警钟——合规交易、谨慎辨别,才是守护资金安全的关键。
9月25日,记者从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洞被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涉案金额高达95万元,被害人购买涉案票据花费93.4万元,被告人李洞实际获利的金额仅为46.5万元,其余金额由多个中间人获取。涉案承兑票据系通过在真票上修改承兑金额、票号的方式,进行变造,犯罪手段新颖,犯罪方式隐蔽。
现年60岁的李洞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楼底村无业人员,小学文化。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23年10月20日,在河北省石家庄从事建筑行业的被告人李洞购买了一张实际金额1000元的承兑汇票,之后李洞将其变造修改为票面金额价值95万元的承兑金额。出票人为山西一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一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山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23年9月1日,到期日期:2024年2月28日。2023年11月份,李洞通过中间人王某俊(山西省介休市连福镇东武屯村人)在郑州市找到杨某俊、刘某亭、秦某安等人作为“资方”,声称要将该承兑汇票做质押找到需要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的被害人孙某峰(河南省新密市一银行职工)。被害人孙某峰为购买涉案承兑汇票实际支付金额93.4万元(贴现手续费1.6万元)。2023年11月2日,孙某峰收到承兑汇票后,按照秦某安的要求,扣除相关费用4万元后,将89.4万元转至杨某俊使用的郑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后杨某俊按照王某俊要求,将其中的46.5万元转至李洞控制的内蒙古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户,16万元转入刘某亭账户,剩余26.9万元由杨某俊支配使用。然而,当孙某峰付款后到出票行山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核实时,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查询网站上输入票号,能查出来信息的商业承兑汇票却被告知为假票。孙某峰最终报警。
新密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新密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红涛经向山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调查核实,被告知孙某峰手里的这张承兑汇票确为假票。
既然山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答复说该张承兑汇票为假票,那么为什么公章却是真的,涉案票据数额是否被修改过?为了查明案件真相,带着这一疑问,王红涛要求对涉案票据是否存在修改之处进行鉴定。经过专业技术机构鉴定,发现该涉案票据在金额、票号方面有修改之处。进一步调查,并结合银行工作人员的证言及票据底联,检察官发现就是李洞在票据金额上动了手脚,是他将原本1000元的承兑汇票修改为95万元的金额,予以出售,实施诈骗,案件事实到此真相大白。
原来李洞利用山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通承兑汇票业务审核的不完善,为两家“空壳公司”山西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一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空壳公司”在银行无授信且没有存入保证金的情况下,通过银行的网银系统制作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样”,“票样”上除了票据状态外,几乎与真正的银行承兑汇票一模一样,而且经过邯郸、石家庄几家银行的“汇票承兑查询”系统进行查询,也显示“银行承兑汇票”没有任何问题。
至于王某俊、杨某俊、刘某亭、秦某安等人愿意牵线搭桥,将该汇票以五折价格质押,目的则是为了获得剩余的40余万元相关费用。而被害人孙某峰愿意承兑汇票,则是为了多挣贴现承兑汇票6%的手续费4万元(市场行情是1%~4%不等)。2024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洞抓获。
值得一提的是,当听说孙某峰报警后,王某俊找李洞商量此事,并退回后来李洞又转账让其购买两张承兑汇票的30万元,而李洞没有将此钱退回给被害人孙某峰,而是转身拿着这30万又买了其他商业承兑汇票。案发后,李洞仅退还被害人孙某峰9000元、杨某俊退还被害人孙某峰10万元。
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同时李洞对于票面金额系明知的,其应当知道该票据足以承兑90余万元。被害人实际付款共计93.4万元,被害人损失的金额与李洞实际出售的行为直接相关,其默许中间人扣留部分款项应视为对犯罪所得的处分,故应当以被害人孙某峰的实际损失93.4万元认定为李洞的票据诈骗金额。案发后被告人李洞退还违法所得9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责令李洞继续退赔被害人孙某峰损失82.5万元。
“随着纸质汇票在使用中的大量减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使用愈加频繁,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相关金融机构系统的不完善,使用‘空壳公司’实施票据诈骗、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完善金融机构的服务设置和内部审核监管,从源头切断犯罪利益链十分必要。”王红涛说道。
该案办理后,为了能够实质性改进电子银行汇票承兑规则,助推防控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新密市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办案情况向相关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通过强化开户审核、关闭问题系统、发布风险提示等举措,防范相关金融风险再次发生,以实实在在的检察履职,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温馨提醒】
王红涛提醒: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具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个人在涉及票据交易时,要保持警惕,增强风险意识,优先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或有资质的票据中介机构,不轻易相信不熟悉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票据交易,避免因贪图小利而遭受损失。进行票据交易时,要严格审查票据,仔细核对交易票据的各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包括出票日期、金额、付款人、收款人等,查看凭证上有无挖补、涂改、销蚀等现象,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仔细核实交易背景,了解前手与出票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确认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劳务供应,多方核实承兑人的兑付能力,确保票据可以足额支付,防范不法侵害,避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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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贸易和金融交易中,具有一定的转让性和支付性。它能让企业更灵活地结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因其流通性,易被不法分子盯上,部分诈骗分子利用承兑汇票的时间差,通过变造修改等方式,将上千元的承兑汇票修改为金额价值较高的承兑汇票,予以出售,实施诈骗。(注:承兑汇票只能质押,不能贴现。当事人将承兑汇票质押出去之后,能得到一定的资金,质押期到,其再把钱还上,从出资方赎回承兑汇票,这张票就作废不用。)
记者 薛璐 通讯员 张胜利 韩朝阳
统筹:张改华
编辑: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