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他人提供紧急救助时,不小心导致第三人受伤,是否需要担责?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

上海地铁打浦桥站内,乘坐上行自动扶梯的乘客冯某突然站立不稳,猛地向后倾倒。紧急时刻,站在冯某身后的乘客刘某反应迅速,伸出手臂将冯某扶住,避免了冯某可能遭受的严重伤害。

但因事发突然、空间狭窄,刘某施救时后撤一步,导致身后包括丁某在内的几名乘客摔倒受伤。丁某将冯某、刘某和上海地铁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定刘某紧急施救无过错,无需赔偿;冯某站立不稳等行为与丁某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丁某因自身未充分注意安全,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其实蕴含着复杂的法律与道德考量。

现实中,我们在面对他人身处险境时,都想上前帮一把,但因“善意反被讹”的悲剧频频上演,导致因害怕承担不可预知的后果而犹豫。

这一判决就为公众提供了明确指引:只要救助出于善意且方式合理,法律就是坚实后盾。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184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好人条款”虽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救助导致第三人受伤的责任承担未作明确规定。

本案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原则,综合考量各方过错,认定冯某的站立不稳是事故起因,应对丁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刘某的救助行为并无不当,无需担责;地铁公司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也无需赔偿。

这种精细化的责任认定,既保护了救助者的善意,也避免让无过错方承受不公,这不仅是对个人道德勇气的激励,更是对整个社会道德生态的呵护,也让我们看到,法律不仅是冰冷的规则,更是传递社会温度、维护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在公共场所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如乘坐自动扶梯时要养成“紧握扶手”的习惯,减少类似意外的发生。期待这样的判决能成为更多人伸出援手的底气,让每一份善意都有法律守护。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编辑:韩静
二审:王亚平
三审:王长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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