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在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城市配套服务方面迈出关键一步。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明确自用、专用、公用三类设施标准及适用场景
《办法》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精细化分类,明确自用、专用、公用三类设施定义及适用场景。其中,自用充电设施聚焦居民个人需求,专用设施服务公交、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公用设施则面向社会车辆开放运营。
针对不同场景,建设要求要实行差异化。《办法》提出,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专用设施、公用设施、超充设施的规划布局(包括建设规模、点位分布及建设时序),明确各类场景建设原则和标准,指导项目落地实施。
在居住(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市管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旅游场所、公共停车场、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加氢站和其他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县乡和农村地区,结合实际,积极建设快慢结合的各类充电基础设施。
同时明确,我市将有序推进中心城区超充设施全覆盖,鼓励新建公共场站具备超充能力,对现有充电站逐步进行升级改造成为超充站,满足多样化的快速充电需求。
充电设施收用费用应明码标价
在建设管理环节,《办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市内所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通过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向电网公司和转供电企业申请报装,由电网公司和转供电企业按季度汇总后报区县(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无需办理备案。
《办法》明确,充电基础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从源头保障设施安全。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相应条件,包括具备运营管理系统、专业运维团队及安全管理制度等。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收取。费用收取应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充电APP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鼓励采用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
此外,鼓励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险,并支持自用、专用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
清退“僵尸企业”和“僵尸桩”
关于职责分工,《办法》明确,市城建局牵头统筹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协调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并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建设和安全管理。
各区县(市)政府落实属地责任,乡(镇、街道)将设施纳入网格化管理。行业协会则需发挥桥梁作用,协助政策落地并开展行业自律。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到,我市要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依托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对已离线、闲置、拆除等异常情况的充电基础设施做好下线工作;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辖区自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拆表销户数据按季度统计汇总报送至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充电基础设施,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运营企业拒不执行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观新闻记者 董艳竹
编辑:宋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