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向通化金某有限公司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对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守信行为给予司法确认与正向激励。这是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推动完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
基本案情
原告华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金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梅河口法院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2025)吉058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判令通化金某有限公司向华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15000元。判决生效后,通化金某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信用受阻,主动履行者遇“成长烦恼”
2026年5月,通化金某有限公司在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时,因存在诉讼记录而受阻,尽管债务早已清偿,但诉讼记录仍对企业信用评价产生影响,导致贷款审批遇阻,企业经营发展面临困难。通化金某有限公司遂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出具相关文书,以证明其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
一纸证明,为守信企业“正名”
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核实案件履行情况,经向原告华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告通化金某有限公司确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关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之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向通化金某有限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这份证明书既是对企业守信行为的权威认可,也是帮助企业修复信用、消除发展障碍的“信用通行证”。
让“要我履行”变为“我要履行”
《自动履行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正面回应与司法激励。一方面,为主动履行的当事人提供了信用修复的机会,有助于化解其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金融借款等方面可能遭遇的障碍;另一方面,通过正向激励引导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转变,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
为守信者“背书”,让诚信者“无忧”。下一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深入落实“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持续完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与信用修复机制,以司法力量引导社会诚信风尚,努力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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