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信号新闻,近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因委托生产的荣事达牌空气炸锅(型号RS-AF3728)中有15台无温控模块、不具备温度调节功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945元,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合计罚没1170元。
“长市监处罚[2026]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6年3月,执法人员收到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消费者举报宁波提瓦特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荣事达牌空气炸锅产品(型号RS-AF3728)说明书宣传“可温控”,但实物控温旋钮下线路未连接不具备温控功能。
经调查,上述产品为当事人采取ODM模式委托宁波鑫亨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生产,授权宁波提瓦特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2025年12月21日宁波鑫亨领料生产的产品中存在有15台涉案产品无温控模块,已全部销售至消费者,由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945元、模式违法所得225元。
对于此事,荣事达方面暂未回复新识研究所。
这也不是荣事达牌空气炸锅第一次被罚,此前也曾被处以超70万元罚款。
据界面新闻,公开信息显示,2026年2月4日,消费者购买的RS-B821荣事达牌空气炸锅,安装有温度调节旋钮却没接线,无温度调节模块元件,不具备温度调节功能。
当日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后,确认该产品为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采取ODM模式委托宁波荣盈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经核实,该产品是强制性CCC认证产品,但实际生产的产品与获取证书的样品不一致。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为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和责任主体,需对空气炸锅产品质量负首要、最终责任。产品设有温度调节设计,应具备但并不具备温度调节功能,且说明书里有温度调节的表述,应当认定为不合格品、实际生产的产品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该批次空气炸锅共1000台且已全部出售,价格为37元/台,货值3.7万元,截至调查终结,仅收到4台退回产品,因此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决定对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罚款76.14万元,没收不合格空气炸锅4台。
据悉,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隶属于合肥荣事达集团,是一家专业从事智能家电、环境家电研发制造的现代化企业,拥有合肥、广东、浙江三大生产基地,年产能达26亿元。
产品涵盖电磁炉、电压力锅等全品类小家电,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9年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在家电下乡招标中实现全国31个省份全品类中标,构建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
截至2025年,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拥有25项专利,参与招投标项目100次,涉及司法案件2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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