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2026年,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开封市尉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案

2026年1月,尉氏县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移送函,显示河南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部分批次“XX”牌复合肥料,总养分不符合《复合肥料》(GB/T15063-2020)标准要求;“XX”牌复合肥料,有效磷含量、总养分项目不符合《复合肥料》(GB/T15063-2020)标准要求,上述两个批次的复合肥料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6年4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安阳市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滑县某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6年1月,滑县市场监管局接河南省广告监测平台违法线索,显示滑县某单位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断言或者保证的农作物种子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通过电视频道,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断言或者保证的农作物种子广告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6年3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新乡市新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某种子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1月,新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函,对河南某种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XX”牌水稻种子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XX”牌水稻种子,在未获得中央电视台授权及荣誉证书的情况下,在产品包装上印刷“CCTV中央电视台宣传企业品牌”宣传标语并进行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2026年3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商丘市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6年1月,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接交办线索,反映永城市某农资店销售的复合肥料在省级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检验,该产品总养分、有效磷两项指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当事人对初检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后仍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5年7月购进涉案复合肥500袋,已售出140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6年2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周口市商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粮食经营部在粮食收购经营中计量作弊案

2025年12月,商水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商水县某粮食经营部在粮食收购经营中存在缺斤少两的现象。经查,当事人擅自安装了遥控装置,在粮食收购经营中通过该装置调节地磅重量,以达到非法盈利的目的。自安装遥控装置至案发,当事人通过计量作弊共减重粮食11340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2026年1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微耕机案

2025年12月,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洛阳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微耕机,耕作部件的防护、操纵机构和标志项目不符合《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10部分:手扶微型耕耘机》(GB 10395.10-2006)标准,握持运行控制装置性能项目不符合《微型耕耘机》(JB/T 10266-2013)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组装18台微耕机,货值154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6年4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1月,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漯河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网站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在其门户网站发布“XX牌实用菌生物有机肥”广告,宣称使用后有机肥利用率从35%提升至55%以上,配合有机肥的碳封存效应,每公顷农田可减少氮素损失12kg,相当于减少51kg二氧化碳当量排放;长期施用可使土壤有机质年增幅达0.3%,耕地质量提升1个等级等效果。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数据引证的出处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6年2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熟肉制品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6年2月,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熟肉制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五香牛肉”“熟驴肉”,抽检发现“五香牛肉”检出猪源性成分及黄牛源性成分,“熟驴肉”检出猪源性成分及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3月至2026年2月从滑县某记牛肉店采购掺假掺杂的“熟驴肉”和“五香牛肉”,且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9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4月,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九 新乡市长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肉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案

2026年1月,长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卤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生牛肉和熟牛肉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资质相关证明。经查,该店销售的牛肉未经检验检疫属实,为自己家里饲养的黄牛宰杀后加工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6年2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许昌市某食品销售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6年3月,许昌市建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食品销售铺销售的卤肉香味异常、口感特殊,怀疑添加有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铺生产销售的卤肉、原料包及卤汤进行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涉案卤肉样品中检出罂粟碱、吗啡等。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生产加工卤肉制品后在路边摊点摆摊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3月,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一 三门峡市渑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肉店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类案

2026年1月,渑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生肉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正在销售肉类的动物检疫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2024年以来该店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羊肉货值金额共计9万余元,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2024年以来销售肉类的动物检疫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2月,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二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销售假冒“驴肉”案

2026年1月,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正在销售的“熟驴肉”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该店自2025年12月开业以来共购进马肉、马副产品和卤驴肉共计2235元,该店将马肉及副产品加工制作后以“熟驴肉”名义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之规定,2026年2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正观新闻记者 李爱琴)


编辑:宋雨馨 二审:黄修成 三审: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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