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山东烟台一家烤肉店
用玉米粒当燃料,
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和争议。
而店家在10月20日的回应中称,不认为是浪费,而是帮助农民销售增收,且使用的是陈化粮(指储存品质明显下降、不宜直接作为口粮食用的粮食)。
另据媒体报道,10月2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海河市场监管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已到该烤肉店现场检查,发现确实存在使用玉米作为燃料的情况。
对于网上产生的争议,该工作人员表示,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这一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一角度,他们已规劝店家停止将玉米作为燃料,并将相关宣传视频下架。
不久前,辽宁沈阳某餐馆用玉米烤肉的视频,也引发热议。据辽宁沈阳一网友拍摄视频称,其在当地一家烤肉店用餐时也发现,该店烤肉使用玉米为燃料。这名网友表示,自己作为一名农业从业者,对粮食被用作燃料“感到惋惜”。
针对此事,有专家表示,“我国粮食还处在紧平衡状态,节约粮食仍然是社会共识,不应该浪费。”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烤肉店使用玉米粒作为燃料,是否涉嫌违反反食品浪费法?店家声称使用陈化粮,是否属于合法的“物尽其用”?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陈燕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1、烤肉店使用玉米粒作为燃料,是否涉嫌违反反食品浪费法?店家声称使用陈化粮,是否属于合法的 “物尽其用”?
陈燕红:从现有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来看,判断烤肉店使用玉米粒作为燃料是否涉嫌违反反食品浪费法,需结合法律条款内涵与粮食资源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反食品浪费法第三条明确“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将“科学管理、社会共治”作为反浪费原则,同时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该法第十五条进一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从立法目的看,反食品浪费法的核心是“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强调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即使是陈化粮,其价值也应通过工业加工实现更高转化,直接燃烧显然是对粮食资源的低效使用。不过,现行法律并未对“食品浪费”作出涵盖“将粮食作为燃料”的明确界定,也未针对此类行为设置具体罚则,因此从严格的条文适用角度,难以直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
关于陈化粮的“物尽其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这意味着陈化粮的合法用途应限定为“非食用”的合规利用(如工业加工、饲料等)。若店家使用的确实是无法用于食用或更高价值用途的陈化粮,其行为本身未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但从资源利用效率与社会共识看,直接燃烧陈化粮显然不符合反食品浪费法倡导的科学管理原则。
2、若烤肉店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收购玉米用于燃料,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欺诈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陈燕红:该收购合同的效力需结合合同订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从公开信息来看,店家称按市场价收购,且双方就收购数量、价格、交货方式等达成一致,这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提供了基础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三项要件。
若烤肉店与农户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玉米用于燃料的用途,且所收购玉米不属于《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国家统购、派购范围”,那么结合现有信息,该合同通常可在民事法律关系层面倾向于认定为有效。不过需特别注意,若合同订立过程中,店家未明确告知农户玉米将用于燃料,或存在隐瞒玉米质量标准(如将可食用或可加工的合格玉米伪装成陈化粮收购)的情况,则可能会因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或无效。
至于店家在社交平台的宣传行为是否存在不当,需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以及宣传内容与科学事实的吻合度来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从公开信息看,店家强调“玉米燃料更环保健康,无油烟且能让肉质带有淡淡玉米香”,但机构专家指出该宣传内容与科学事实存在明显差异。
从现有信息来看,其宣传内容已存在构成 “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可能性。若经进一步核实确认,店家明知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仍刻意推广,则还可能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届时消费者有权依据法律要求店家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依据该法相关规定对店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来源: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孙露青
二审:李记波
三审:王长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