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了解到, 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召回范围,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明确的安全指标、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以及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情形的食品,纳入应当实施召回的范畴。

同时确定了召回形式。食品召回包含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形式,在公告公示流程、召回处置报告提交等方面存在差异化要求,以保障食品召回工作精准、高效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相关生产经营者通知、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属于食品召回一级、二级、三级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实施召回,并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和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发布召回公告,在召回食品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实施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而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接到责令召回通知,则必须在国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台上发布责令召回公告,且公告将强制带有“责令”字样显著标识,以确保责令信息清晰醒目。

《办法》规定了生产委托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实施食品召回,并通知受托方停止生产活动,排查风险隐患。以单独条款形式规定了进口食品商、跨境电商等相关主体的召回义务和责任,同时,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参照本办法执行的相关内容。

《办法》加大对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处罚力度,依情形可按同批次产品货值金额进行处罚,以解决由于处罚额度过低,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意愿不强的问题。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高畅韵
二审:李记波
三审:王长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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