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律法规》像一座双层建筑:下层是政治理论与国家大政(第1至5章),讲“国家往哪儿走”;上层是旅游执业的法律实战(第6至15章),讲“导游今天怎么带团才不踩雷”;顶上还有一间小阁楼,第16章时事政治。考试大纲对每章都分了三档要求:了解、熟悉、掌握,其中最该啃透的,是旅游服务合同、导游执业、旅行社管理这几块硬骨头。本篇先把最核心的几章讲细:第1章的“三组数字”、第6章《旅游法》、第8章的信用管理、第9章导游法律制度。

第一幕:三组数字,撑起第一章

第一章的主线只有一句话: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材用三组数字把它“打包”:

  • “十个明确”:基本理论的高度凝练。

  • “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的高度凝练。

  • “十三个方面成就”:治国理政伟大实践成就的高度凝练。

十个明确,一口气读完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党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 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3.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4. 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5. 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8. 强军目标: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建成世界一流军队。

  9. 大国外交:服务民族复兴、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10. 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

十四个坚持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深化改革;新发展理念;人民当家作主;全面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总体国家安全观;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面从严治党。

十三个方面成就

党的全面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经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政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外交工作。

这个思想“重”在哪里:四重意义

  • 时代意义:科学回答新时代国内外重大问题,引领时代。

  • 理论意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果,要放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国化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史三个坐标下看。

  • 实践意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行动指南: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 世界意义: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中国方案,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

教材还强调其原创性贡献:形成新的理论体系;判定“新时代”这一新的历史方位(有客观性、科学性、指导性三个特点);提出一系列新观点,例如“中国梦”“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及“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第二幕:《旅游法》,112条的江湖

《旅游法》是整本书的“主角”。先记框架:10章、共112条。

章

内容

条数

第一章

总则

8

第二章

旅游者

8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11

第四章

旅游经营

29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19

第六章

旅游安全

7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8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4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6

第十章

附则

2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1条的立法目的有三层: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教材点名了当年的“病灶”:“零负团费”等恶性竞争、强迫购物、不履行合同。

第2条的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的旅游活动,以及在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和为其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地域上遵循两个原则:属地管辖(到了目的地国,要遵守当地法律)和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境外也要遵守《旅游法》)。

四项基本原则

  1. 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第3条);旅游公共服务有五大体系: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交通便捷、便民惠民、行政服务。

  2. 依法保护旅游者权利。

  3. 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

  4. 鼓励全社会参与,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七大法律制度

旅游综合管理制度;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制度;旅游服务合同制度;规范旅游市场、提高服务质量制度;旅游安全保障制度(“安全是旅游业的生命线”)。

旅游规划与促进:政府的“作业清单”

  • 第17条: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省级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要编制旅游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的资源,由上级政府或相关地方政府协商编制统一规划。

  • 第18条:规划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和目标、资源保护利用要求、产品开发、服务质量、旅游文化、形象宣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 第19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文物等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 第22条:政府组织规划执行情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 第23条: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区域合作、融合发展,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

  • 第24条:政府安排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

  • 第25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境外推广。

  • 第26条:建立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提供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景区的道路设指示标识。

  • 第27条: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幕:旅游服务合同,必考中的必考

教材明确把“旅游服务合同及其法律责任”列为掌握级别。

四种合同

  • 包价旅游合同(重点)

  • 委托旅游合同(组团社与地接社、委托社与代理社之间的安排)

  • 旅游代订合同:旅行社接受委托,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收取代办费用,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第74条第1款)

  • 旅游设计、咨询合同:要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第74条第2款)

适用顺序:先《旅游法》,没规定的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也要遵守。

包价旅游合同的“三个特征”

依第111条第3款,它是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领队等两项以上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费用的合同。三大特征:内容预先安排;服务不少于两项;价款一揽子支付。

订立:必须书面,内容九项

第58条规定应当书面。合同应包括:

  1. 旅行社、旅游者基本信息

  2. 旅游行程安排

  3. 成团最低人数

  4. 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安排和标准

  5. 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 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7. 旅游费用及其交纳期限和方式

  8. 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9. 其他事项

旅行社须详细说明第2至8项;未履行,合同可能不成立、被撤销,造成损失要赔。第59条: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62条规定的告知事项共五类:不适合参加的情形;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减免责任的信息;目的地法律、风俗习惯、宗教禁忌及依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其他应告知事项。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69条:按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安排。委托地接社时要做到四点:选有资质的地接社;书面约定权利义务;提供包价合同副本;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按包价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转让与解除:谁能走、谁要赔

情形

条款

要点

旅游者转让合同

第64条

行程开始前可转让给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增加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手续不能变更(如无法及时办签证)、对身份资格有特殊要求

旅游者解除合同

第65条

组团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余款;必要费用=已支付且不可退的费用+已实际发生的费用

未达成团人数

第63条

组团社可解除:境内至少提前7日、出境至少提前30日通知;全额退费;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可转委托他社

旅行社单方解除

第66条

传染病可能危害他人;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且不同意处理;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影响他人权益且不听劝阻

不可抗力等

第67条

可解除;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费用后退款

行程中解除

第68条

旅行社必须协助返程

返程费用怎么分:旅游者原因或依第66条解除,旅游者自担;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已尽合理注意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合理分担;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原因,旅行社承担。

违约责任(第70至72条)

  • 一般违约: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 惩罚性赔偿: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俗称“甩团”),造成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旅游者可要求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构成要件有四个:具备履行条件却拒履行;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发生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 免责: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只负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未尽到则承担相应责任;这包括自由活动、不参加行程的活动、经导游同意暂时离队,以及“机票+酒店”等产品。

  • 旅游者的赔偿责任(第72条):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从业人员或其他旅游者权益的,依法赔偿;典型如擅自脱团、“霸机”、损毁酒店物品、辱骂他人。

  • 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违约(第71条):违约由组团社承担,之后可追偿;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旅游者可选择向地接社或组团社索赔;但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损失,由其依法赔偿,旅行社只需协助索赔。

第四幕:旅行社的信用管理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规则,写得非常“工整”,适合按表格记:

两类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

严重失信(旅游市场类)情形: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属主要责任;侵害旅游者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严重不良影响;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导游证;无证经营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

认定程序:告知(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认定部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

轻微失信情形:“捂票炒票”、虚假宣传等造成不良影响;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或执法检查;12个月内受到两次较大数额罚款。12个月内第3次被认定为轻微失信,升级为严重失信。

管理措施:

  • 严重失信措施期限3年,轻微失信1年。

  • 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而成为严重失信主体: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主要负责人。

  • 导游、领队被吊销导游证: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 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权益受罚款以上处罚而被认定严重失信: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10个工作日)→核查(10个工作日)→决定(5个工作日)→解除措施(5个工作日)。不予修复情形包括:严重失信不满6个月、轻微失信不满3个月;距上次修复不到1年;申请中弄虚作假等。信息更正: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

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有权自主签订合同、收取合理费用、要求旅游者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警示告知,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幕:导游,主角登场

谁是导游?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条: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三个关键词:持证、受委派、提供向导讲解服务。

立法线索:1987年《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01年《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旅游法》→2016年废止实施办法→2018年1月1日《导游管理办法》实施。2016年起,岗前培训考核、计分管理、年审和导游资格证3年有效等制度停止实施。

考试与执业条件

  • 报考:中国公民,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 申领导游证(第37条):考试合格,且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 领队(第39条):须取得导游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应语言能力和两年以上旅游相关从业经历,并与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 旅行社聘用导游须签订劳动合同,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四种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甲类、乙类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的传染病;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

电子导游证与办理时限

导游证为电子证件,保存在手机等终端;执业须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执业应用软件。申请途径:“全国导游之家”App或“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时限表:

  • 旅行社或行业组织确认:5个工作日

  • 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5个工作日

  • 核发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

  • 导游证有效期:3年;续期须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

  •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取消注册:5个工作日内报告

  • 导游证信息变更:10个工作日内提交;旅行社核实3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审核5个工作日

  • 离职后3个月内未再签约或注册的,证件被注销

撤销针对不该发而发(欺骗、贿赂取得);注销针对已失效或无法使用(死亡、逾期未换发、被撤销吊销等)。

导游的权利

  1. 人身权:人格尊严受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权拒绝侮辱人格、违反职业道德、不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等要求。

  2. 劳动报酬权: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任何费用;违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履行职务权:要求旅游者提供必要信息、遵守行程、配合处置危急情形;拒绝超出合同的不合理要求;制止违背目的地法律和风俗的言行。

  4. 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在引导旅游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的职责与法律责任

行为

依据与后果

私自承揽业务

第40条禁止;罚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未佩戴导游证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增减项目、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

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吊销

兜售物品、索要小费

依《旅游法》第102条:责令退还,罚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情节严重暂扣或吊销

欺骗、胁迫消费

罚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没收,情节严重吊销,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吊销导游证,所在旅行社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另有一条细则:“擅自中止”须同时满足:在导游活动开始后、结束前;属于擅自;并且是彻底放弃。若只是暂时中断后又继续,则不属于中止。

执业保障

  • 旅行社与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的劳动合同,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缴纳社会保险。

  • 提供设有“导游专座”的车辆,旅游者与导游总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乘员数;导游应在专座就座,避免在高速公路或危险路段站立讲解。

  • 星级评价:由技能水平、学习培训经历、从业年限、奖惩情况、执业经历和社会评价构成,每年更新一次;星级重服务水平,等级重技能水平。

  • 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且不得向参加人员收费。

小结与路标

这一篇覆盖了全书最硬核的三块:第一章的理论“三组数字”、《旅游法》的合同与责任体系、导游执业的权利义务与处罚。(文旅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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