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单方选择高价维修,费用是否该由全责方全额承担?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车库卷帘门撞损引发的赔偿纠纷,通过厘清责任边界、核定合理损失,既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维修费用需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

案情回顾:

被告驾车时不慎操作,撞坏了原告公司的车库卷帘门,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是责任清晰的小事故,却在维修赔偿环节产生分歧。

事故发生后,原告公司未与被告协商,自行委托外地商户对损坏卷帘门进行维修,实际产生维修费用 4837 元。被告仅支付了 2000 元,对剩余 2837 元拒绝赔付。被告辩称,交强险理赔人员曾表示保额足以赔付,且自己咨询了本地正规维修商户,更换同款卷帘门仅需 1400 元左右,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超出合理范围。庭审中,双方围绕 “4837 元维修费用是否合理” 展开激烈辩论,成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自主选择维修方式,但权利行使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本地市场可提供同等质量的卷帘门维修更换服务,原告单方选择异地维修,未与被告提前沟通协商,由此产生的高额异地运输费、超出本地标准的施工费,并非损失赔偿的必要部分。被告提交的本地正规商户询价单,符合市场行情,具有合理参考价值。

结合案件事实、维修清单及本地市场价格,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合理材料成本为 2837 元,对异地维修产生的额外运费、过高施工费及门片残值予以扣除,最终判决被告需再赔偿原告损失 1637 元,既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弥补,也避免了不合理支出由侵权方承担。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坏后,维权需理性,维修有边界:

1. 提前沟通协商:维修前尽量与责任方沟通,确认维修地点、维修项目及费用标准,避免单方选择高价维修引发争议;

2. 遵循合理原则:优先选择本地正规维修机构,减少不必要的运输、人工溢价,损失赔偿以“修复原状、合理必要”为核心;

3. 留存完整凭证:妥善保存维修明细、支付凭证、市场询价单等证据,若产生争议,可作为核定损失的重要依据。

辉南县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理念。下一步,将持续以清晰裁判明晰权责、以温情司法化解矛盾,切实解决群众烦心事,守护公平正义,助力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

文:辉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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