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新闻记者 岳炎霖
7月28日,正观新闻记者收到线索称,浙江天台县村民方健在2023年7月8日在泳溪乡岩下方村带外甥散步时,坠入因(企业挖沙或偷沙)形成的深坑中溺水,导致呼吸心跳骤停、多器官衰竭及脑损伤等严重后遗症。
2024年2月22日,方健亲属正式起诉三家责任单位,索赔89万元。2025年7月8日,方健亲属结合临床伤残七级、眼睛伤残三级的司法鉴定结果,经重新计算,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向天台县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 司、天台县泳溪乡人民政府、天台县水利水电局索赔人身损害赔偿款项 2712965.467 元。目前,案件已由天台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一审由周兆成律师代理。方健姐姐透露:“7月10日已经开过一次庭,但尚未得出结论,接下来可能很快要二次开庭。”
方健所就诊的医院出院记录显示,入院出院诊断均显示患者有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吸入性肺炎、中枢性面神经麻痹。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标准,方健眼睛应评定为三级伤残。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作为原告方健的代理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以及《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涉事公司、乡政府与水利水电局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涉事公司作为实施挖砂作业的直接主体,若未依法设置警示标志或隔离设施,放任河道结构松动的风险,即属于直接过错方”周兆成介绍,“其次,乡政府作为工程委托方,若未履行对施工方安全义务的监督职责,并且作为属地管理机构,明知该河道是村民日常活动区域却怠于排查公共安全隐患,则构成严重失职。 最后,对于水利水电局作为河道主管单位,对挖砂工程,如果没有履行审批、督查整改义务,则属于间接侵权。对于本案来说,三方行为具有关联性与互补性,共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此外,在证据层面,方健姐姐方秀亚在事发时拍摄的无警示标识、无围栏的照片及视频,则可以直接证明相关方未履行安全施工义务。医院出具的‘呼吸心跳骤停、缺氧缺血性脑病’等诊断报告,印证了损害后果与溺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村民证言则可以证实该河道为公共活动区域,被告对风险的预判义务应高于无人区域。因此,原告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链条,足以锁定过错事实。”周兆成补充称。
“这起案件暴露出部分乡村基建中‘重工程推进、轻安全防护’的积弊,其意义早已超越个案本身——不仅要为受害人争取应有的赔偿,更要推动政府委托工程建立健全安全追溯机制,督促水利部门严格落实河道工程动态监管清单,切实保障公民对公共安全环境的监督权,最终助力基层治理走向法治化,让更多人免于因他人失职而付出沉重的健康乃至生命代价。”周兆成向正观新闻记者表示。
统筹:石闯
编辑:程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