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优惠又出最新政策了!

7月6日,总局发布通知;
划重点:
1、购买这些商业健康方案,也可以税前扣除了
将适用优惠的商业健康方案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方案的主要种类,包括医疗、长期护和疾病。
注意
医疗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
长期护理和疾病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解析:也就是从原来只有医疗,扩大到包括医疗、长期护和疾病等商业健康的主要险种。
相关优惠:购买适用个税优惠的商业健康方案,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
2. 扩大产品被保人群
适用优惠的商业健康的被保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3. 针对特殊人群,允许设置不同的方案
1)医疗保障范围应当与基本医疗做好衔接,加大对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对于适用商业健康优惠的保人为本人投的,不得因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特殊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或者治疗特定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不受此要求限制。
2)长期护理方案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
3)疾病处理方案应当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4.建立信息账户,用于归集和记录商业健康方案
信息平台为适用个税优惠的商业健康方案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税优惠的商业健康方案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注意:识别码与保险合同相互独立。
5.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相关业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开展适用个税优惠的商业健康方案业务: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方案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注意: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方案公司,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6. 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适用个税优惠的商业健康方案的日常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查处以下违规行为:
不实说明或夸大商业健康方案产品及相关个税优惠;
以适用个税优惠名义销售不适用的商业健康方案产品;医疗未按要求承保特定人群;未按要求设计商业健康方案产品;未按要求开展业务回溯分析;相关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
7.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适用个税优惠的商业健康方案产品应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新业务销售,保险公司应当做好有效保单的后续缴费、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1.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税。
2.法律援助人员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税。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其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3.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其中,按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4.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福利费(生活补助费)
从企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税;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6.救济金、抚恤金
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税。其中,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7.工伤保险待遇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待遇,免征个税。其中,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规定取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8.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
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税;
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9.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税。
10.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按照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
1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按照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税。
其中,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规定免纳个人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2.退休费、离休费等
按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税。
13.延长离退休的高级专家取得的补贴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税。
14.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
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税。
15.科技人员股权奖励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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