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明确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教育收费政策,按照收费文件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2026年秋季学期开学在即,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按照收费文件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按规定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办学场所、招生简章等多种途径,主动公示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严禁收取未公示的费用,严禁收取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变更,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1.严禁幼儿园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严禁幼儿园收取书本费。
2.严禁大中专院校、中职学校以校企合作、联合办学、实习实训、就业委托等名义乱收费。
3.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4.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5.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跨学期(年)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6.严禁借家委会、第三方机构等名义搭车收费、变相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取,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项目应严格限定在河南省教育收费文件或收费清单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其他收费项目。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强化教育收费自律意识,认真对照上述要求,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河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拒不整改的违规收费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学生、家长对教育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孙露青
二审:李记泼
三审:王长善
iPhone版
Androi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