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6月25日新华社报道,截至6月12日,全国已有12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所有统筹区,生育津贴可直接发放至个人,其他多数省份也已部分实现直接发放至个人。
生育津贴也就是“产假工资”,是对女职工因生育休产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经济支持,对于减轻女职工及其家庭的生育负担有重要作用。
此前,生育津贴由医保基金先发放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给个人。这样的发放流程在实践中有时被人为“变通”。因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企业中不同岗位的女职工薪资待遇不同,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发意味着,有些人的生育津贴会高出原岗位工资、有些人则无法覆盖原岗位工资。于是,现实中,个别地方、用人单位对医保基金发放的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工资的部分进行了截留,由此导致相关女职工没有足额拿到生育津贴,进而引发了纠纷。
“产假工资”直发个人,不仅回应了公众呼声,能够有效阻断个别用人单位克扣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违法行为,也完善了生育津贴的发放流程,在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方面走出了重要一步。
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完善制度体系是基础。一方面,要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实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202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4年年末全国就业人员为73439万人,而据2024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快报显示,截至2024年底,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25297.51万人。生育保险的缴纳不分性别,所以这也意味着,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推动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让这一“保障圈”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要优化制度落实,让生育女职工能更便捷地享受制度红利,确保女职工不因产假等情形被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要落实好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生育保险费政策,解决好失业人员生育保险“断档”问题,构建起更坚实的“保障网”。
助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加强执法是保障。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对于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出现了不少对女职工生育不友好的现象。比如,在就业方面,对女职工提出生育限制等不合理要求;女职工休产假后被不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在女职工生育待遇方面,降低其工资待遇、不补足生育津贴与工资待遇之间的差额,甚至不发给女职工年终奖等。这些做法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制止。
2022年7月,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17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持续优化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产假工资”直发个人,正是有关部门在优化服务供给方面做出的努力,也是对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的践行。期待类似的身体力行再多一些,共同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夯基固本。
(原题为《“产假工资”直发个人,是对“生育友好”的践行》 作者 郭振纲 来源 工人日报)
编辑:左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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