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快跑”是自动驾驶领域知名品牌,一公司擅自注册“萝卜快跑”为企业名称,成为被告。近日,海淀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含“萝卜快跑”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原告两家公司分别为“萝卜快跑”品牌的运营者及商标权人,“萝卜快跑”上线后,已成为两家公司旗下自动驾驶领域的知名品牌。后原告发现,被告公司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经营活动,未经允许,在明知“萝卜快跑”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其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从事经营活动,容易引人误认为其服务系原告公司提供或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公司辩称,企业名称是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且在公司注册时,原告公司的“萝卜快跑”品牌并未取得注册商标,也没有知名度。此外,被告公司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与原告公司从事的自动驾驶服务有区别,因此,被告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没有主观的侵权恶意。

法院审理认为,在被告公司企业名称申请核准注册时,“萝卜快跑”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平台已经过广泛宣传,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名称。被告公司在应知“萝卜快跑”平台影响力的情况下,在与原告公司服务相关的技术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行业内注册使用含“萝卜快跑”字样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萝卜快跑”平台是被告公司的产品与服务,或者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而且根据现有证据,已有相关宣传产生了实际混淆的情况。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注册并使用“萝卜快跑”为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将“萝卜快跑”注册为企业名称是在“搭便车”

法官表示,本案是以法治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

随着品牌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过长期经营与广泛宣传,积累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口碑,消费者就会为优质品牌“买单”,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以品牌经济为基础的服务名称、企业名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萝卜快跑”作为原告公司旗下自动驾驶领域的知名品牌,经过实际的技术研发投入及大规模的宣传报道,已在公众当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成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被告公司成立在“萝卜快跑”品牌服务上线之后,且同样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其将“萝卜快跑”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仅是“搭便车”的行为,更导致原告公司无法正常将其服务名称注册为企业字号,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削弱其市场竞争优势,破坏了健康的市场秩序。

法官指出,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法院应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清晰的法律边界,维护新兴市场行业的竞争秩序,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统筹:王长善
编辑:孙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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